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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保價20萬的燕窩受損,快遞公司只願賠4萬…快遞保價,真的能保得住消費者權益嗎?》

  保價20萬元的燕窩在運輸途中受損,快遞公司表示願意賠償4萬元;運碎一件成交價格為12萬元的南宋瓷器,快遞公司因消費者沒有保價,表示最高賠償1000元……近一段時間,由快遞保價服務引起的消費糾紛頻發,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快遞保價,真的保得住消費者權益嗎?遭遇快遞丟失、損毀,消費者又該如何依法維權?日前,記者圍繞相關問題進行了調查採訪。

  保價率不盡相同,保價雙方存在隨意性

  「保價就是給快件買個保險。」記者日前調查了解到,隨著「互聯網+快遞」的迅猛發展,我國各大快遞公司均為快遞郵寄提供了保價服務。而保價的目的,就是一旦快遞出現丟失、損毀等情況,消費者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

  據了解,對快遞進行保價的程序十分簡單,寄件人在與快遞公司簽訂快遞服務協議(快遞單)時,可以選擇是否保價。選擇保價,則需聲明其寄送貨物的價值,繳納除快遞費以外的保價費。

  記者發現,各大快遞公司保價費率不盡相同,最高可相差十倍。如韻達快遞,保價費率是按3%收取,即保價3000元,要交90元的保價費。順豐速運保價收費較為細化,物品聲明價值在1至500元,保價費1元;501至1000元,保價費2元;千元以上的,按保價費率5‰收費,這就意味著保價3000元,需交納15元的保價費。

  然而,現實情況是,因保價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中,快遞公司不願意按照保額進行賠償十分常見。例如,在燕窩保價事件中,涉事快遞公司只願意賠償給消費者4萬元,與保額相差16萬元,其理由為:物品沒有全部損壞;燕窩損壞但不影響其營養價值;客戶不能提供證明物品價值的有效發票。

  在我國知名律師、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邱寶昌看來,保價引發的賠償糾紛屬於典型的「高保低賠」。相關快遞公司及其委託的保險公司並未嚴格對投保標的物的價值盡到審核義務,存在變現收取高額保價費的嫌疑。

  「快遞公司在無法證明貨物市場價值的情況下,一旦出現快遞丟失、損毀,快遞公司應當按照保價協議進行賠償。我國快遞企業應當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公平合理地收取快遞保價費。」邱寶昌表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十分關注快遞行業的規範發展。他發現,保價引發的糾紛往往和消費者、快遞公司存在不理性投保息息相關。

  劉俊海建議,快遞公司應當建立盡職調查程序,理性建議消費者對快遞進行保價,同時政府在價格指導上應該有所作為,出台相關價格指引,供快遞公司和消費者投保參考,避免消費者攫取不當利益,同時不讓快遞企業逃避賠償責任。

  未保價快遞丟失按郵資倍數賠償是否合理

  據媒體報導,今年2月份,四川古玩商的一隻成交價12萬元的南宋瓷盤在快遞過程中發生破損,因為之前沒有做保價,經協商,快遞公司只賠償該古玩商1000元。因古玩商不滿快遞公司的賠償,雙方對薄公堂。

  記者調查發現,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消費者因物品價值不高、對快遞運輸存在過分信任或因快遞公司未口頭提醒等原因,並未選擇快遞保價。那麼,未保價的快遞出現丟失、損毀,消費者又應當如何依法索賠呢?

  據了解,2009年頒布的新郵政法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挂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對此,大多數快遞公司針對丟失、損毀的消費者,均參考郵政法進行賠付。以韻達快遞為例,該公司快遞單上明確注有內件價值不超過1000元,未保價快件損失按照快遞費的5倍或7倍進行賠償。

  「郵政法的該條款僅適用於『郵政企業在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給據郵件損失賠償限額』,一定意義講,並不適用於快遞。與此同時,僅賠償幾倍的郵資與消費者郵寄物品的價值往往相差很大,容易引發賠償糾紛。」邱寶昌表示。

  邱寶昌指出,快遞業務屬貨運運輸合同範疇,合同法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因此,未保價快遞出現丟失、損毀可依照合同法來進行索賠。

  「是否能夠證明快遞價值是索賠的關鍵所在。」對此,邱寶昌建議,消費者在寄送價值較高物品時,保留好發票等證明價值的材料,同時可以採取對打包過程進行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寄件時盡量選擇保價,一旦出現快件丟失或毀損,可依法向快遞公司申請賠償。

  「未保價快遞出現丟失、損毀,應按照實際損害賠償的原則,損失多少就賠多少。按照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也應當這麼處理。」劉俊海和邱寶昌的觀點一致。

  完善法律法規保障多方合法權益

  在採訪中,劉俊海、邱寶昌等專家一致指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促進快遞企業良性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重要保障。

  據了解,為了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今年7月份,國務院法制辦發出通知,要求就《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徵求意見稿》規定:「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快遞企業和寄件人的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按照《徵求意見稿》,保價過的快遞按照保價協議賠償,對未保價的快遞,依照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那麼,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怎麼辦呢,如果按照郵政法來處理,對於消費者來說肯定不公平。」劉俊海提出質疑。

  劉俊海認為,《徵求意見稿》可以改得更完善、更公平合理。例如,針對快遞丟失、損毀賠償問題,可以在郵政主管部的組織下,郵政企業、快遞公司、消費者等多方代表一起平等博弈、對等談判,找出一個多贏共享的辦法,既保證讓消費者不吃虧,同時,快遞企業也承擔得起相應責任。

  「新郵政法將快遞業務納入調整範疇,所以說,快遞出現丟失、損毀,郵政法不能只管郵局企業的,而不管快遞企業的。」劉俊海認為,在加強行業監管的同時,還應當對郵政法進行相應修改,建立「價格雙軌制」,比如說信函丟失、損毀按照郵資倍數賠償,實際物品丟失、損毀則按照實際損失來賠償,或者實際損失若干比例來賠償。

  同時,劉俊海指出,針對快遞丟失、損毀賠償問題,是否修改法律、如何修改,應該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透明立法的基本原則,努力打造一個既能促進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可持續發展,也讓消費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法治環境。



本文引用自: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71126/24755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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